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宏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宏銘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宏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緝獲後經本院訊問,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101年1月14日起裁定執行羈押。茲因被告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2月14日審結,並經具保人 許雯婷 以新臺幣2萬元為其擔保,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足認已可確保被告將來到案執行,而無續以羈押之必要,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101年2月14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