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中華民國龍岡親義總會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被告戊○○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
乙○○住台北市○○街○○○巷○○弄○○○號丁○○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