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一九三號
原告乙○○
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 律師被告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七樓法定代理人 陳秋華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倪子修 律師
林秋萍 律師丁○○被告日成鑫建設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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