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複代理人 林靜萍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上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B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