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8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八四六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訴訟代理人乙○○住臺北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二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壹│捌佰捌拾││││││││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