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24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已執畢││├────────┼──────────┼──────────┤│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2.5.11至92.5.14│92年8月間│││││├────────┼──────────┼──────────┤│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毒偵字第891號│93年度偵字第8307號│├─┬──────┼──────────┼──────────┤││法院│新竹地院│台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易緝字第15號│94年度上訴字第2085號││實│││││審├──────┼──────────┼──────────┤││判決日期│94.3.18│95.3.1│├─┼──────┼──────────┼──────────┤│確│法院│新竹地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易緝字第15號│94年度上訴字第20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3.18│95.4.3│├─┴──────┼──────────┼──────────┤││新竹地檢9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647號│3694號│└────────┴──────────┴──────────┘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