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抗告人即
原告 柯秀貞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駁回追加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