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抗告人即

原告 柯秀貞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駁回追加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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