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8號
聲請人廣竹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蔡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麗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8號
聲請人廣竹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蔡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