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告 邱彥翔 原告與被告 陳琮文 、 張伯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