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 陳龍木 被告 陳志信 被告 陳楊秀鶯 被告 陳福昇 被告 陳鄭秋愛 被告 陳瑞雄 被告 陳怡安
㈠、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91,094元【計算式:
(14,208.31×7500/14569+7945.05×3785/8591)×48
0=5,190,72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㈡、請提出被告最新鶯如已死亡,應陳報其全體繼承人及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