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0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彭胤源 (原名 彭翰毅彭志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 伍萬零捌佰 肆拾貳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2年7月25日與債權人訂有信用貸款契約,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惟債務人於95年2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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