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詹雅惠 被告 劉漢輝
周燕秀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59號妨害名譽等案件(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552號、101年度偵字第88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嘉芬
法官張明儀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