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社員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三七號
再審原告保證責任台北市城南住宅公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再審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確認社員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書記官黃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