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八一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莊勝榮 律師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公共危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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