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39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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