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39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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