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88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經訊問被告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月7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又分別自94年9月7日起、94年11月7日起各延長羈押期間2月。茲因被告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執行期間自94年12月28日起,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508號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420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各1紙附卷可憑,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姜麗香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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