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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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豊雄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柒拾壹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壹萬伍仟元。
㈡提出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