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