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415號債權人 彭盈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馨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許馨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
四、請提出「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
五、請提出經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詐欺集團成員共犯或幫助犯之債務人提供其名下銀行、郵局帳戶供詐騙集團,將詐騙款項匯至該帳戶之「完整」起訴書或刑事確定判決書影本。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