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419號債權人 葉德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九登 (原名: 楊富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楊九登(原名:楊富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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