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418號債權人圓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祖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騰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騰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調工施作契約書或類此書面影本。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22,310元如何計算而來?並請提出完整之「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施工地址、施工項目、調借工人姓名、年月份起迄、工資、單位、單價、總金額等,並依序提出足資認定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四、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提出請求年息6%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