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803號債權人承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秉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建國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一、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二、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三、請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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