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641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務人 徐瑞鴻
胡念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徐瑞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零玖佰壹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徐瑞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念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