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6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陳柏翰 (原姓名 陳界男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
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
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