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 陳必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工坪聯合設│華南銀行北│106年12月20日│17萬8500元│PD0000000││││計中心有限│蘆洲分行│││││││公司││││││││ 謝尚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