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博能 等2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朱煥秀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6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朱**之人別資料。
四、原告若欲委任 張世震 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並應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