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56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朱炫儒
債務人 張銘倫 即達播愛美業工作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止)
001
326,350元
114年1月15日起至114年7月9日
2.295%
自114年2月16日起至114年7月9日,按年息0.229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7月10日起至114年8月14日止,按年息0.329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59%計之違約金
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