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49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承澤吳佩穎吳聖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所載吳承澤、吳聖軒之身分證號是否誤載,及正確身分證號。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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