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84號

債權人有限責任新北市○○○○○○○

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債務人 黃舜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億貳仟玖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間

利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0,600,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718%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89,400,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718%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000,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718%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9,000,000元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718%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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