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84號
債權人有限責任新北市○○○○○○○
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債務人 黃舜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億貳仟玖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間
利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
20,600,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718%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89,400,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718%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000,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718%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9,000,000元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718%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