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55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朱炫儒

債務人 張銘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貳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15,952元

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7月9日止

2.295%

自114年3月16日起至114年7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95計算

自114年7月10日起至114年9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295計算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59計算

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002

316,648元

113年12月15日起至114年7月9日止

2.295%

自114年1月16日起至114年7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95計算

自114年7月10日起至114年7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295計算

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59計算

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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