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86號

原告 黃郁茗

被告 鄭宜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審金易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宜婷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既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金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此有本院114年度審金易字第65號判決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民國114年6月9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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