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86號
原告 黃郁茗
被告 鄭宜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審金易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宜婷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既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金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此有本院114年度審金易字第65號判決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民國114年6月9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