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抗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85號抗告人 陳聰傑 相對人 陳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2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就前開抗告費用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105年1月4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6日送達抗告人,未據抗告人於10日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已經確定。惟抗告人仍未繳納前揭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