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9號抗告人 陳聰傑 相對人 薛西全
劉妍孝 陳思潔 薛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23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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