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418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文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7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