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霖選任辯護人刑建緯律師
官厚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24007號、第24380號、第25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宗霖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前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4月13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昇蓉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薛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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