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59號原告 楊永恭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吳姎凌 律師被告 楊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於110年3月10日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994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94號裁定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江奇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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