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7號上訴人 張美子 訴訟代理人 艾康淇 被上訴人 黃茂松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原定於民國
110年4月23日下午2時2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理由
一、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被上訴人具狀聲請會同地政機關至現場測量,從而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而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故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蔡家瑜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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