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王伯群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淑湲 (原名: 黃如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怡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