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4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