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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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1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陳秉毅 相對人 吳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何永洲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8年12月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8年11月26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人對債權人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嗣債務人何永洲於98年12月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5,200,000元、⑵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皆為118年12月7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皆自101年7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5,073,740元、⑵1,852,234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何永洲已於99年7月13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吳文慶,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吳文慶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烏日區│光日││0000-0000│建│73.49│1/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403│臺中市烏日區光│主要用途:住家用│1-4樓/4樓:182.26│陽台:27.9│1/1││││日段0000-0000│主要建材:鋼筋混││雨遮:1.77│││││地號│凝土造││││││├───────┤層數:4層│││││││臺中市烏日區新││││││││興路319巷17號│││││├─┴──┴───────┴────────┴──────────┴─────┴────┤│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