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榮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至二行「民國101年5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3年5月1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1至2行「民國101年5月15日」之記載,應係「民國103年5月15日」之誤寫,且上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幸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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