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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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98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303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393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406號112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 葉柔妏
何淑玲 游昕萁 林彥玲 顏君翰 被告 蘇界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1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