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一法矯字第○九一○○○○九七六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正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