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設址於屏東縣○○鄉○○路○段○○○號「冠綸光碟店」之負責人,明知「神鬼傳奇」、「大敵當前」、「古墓奇兵」等影音光碟為派拉蒙影片公司授權乙○○○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發行及重製而依約享有著作權之著作,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重製或出租,竟意圖銷售,基於營利之概括犯意,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間,連續擅自重製上揭盜版光碟後,即陸續在上址,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出租或以每片二百元之價格出售交付予不特定人牟利,迄於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盜版光碟二十片,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書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羅森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