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5226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00000000000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於民國98年9月28日起算並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
㈡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