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5126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民國94年8月9日經授中字第0940211659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㈣請求標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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