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5170號債權人鼎聖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溫建華 即台灣建華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溫建華即台灣建華工程行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