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10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曜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曾繁達 、 黃國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票之金額為2,066,000元或為2,660,000元(本票影本上所示金額為2,066,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