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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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7號原告 黃美枝 被告 陳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是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故本件應以系爭房地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參照)。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294,000元,而系爭房地之總面積經換算後合計應為21.66坪【層次面積44.6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7.5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建號441、442(121.64平方公尺×10000分之422+2,91
0.72平方公尺×10000分之49)=71.61平方公尺;71.61平方公尺×0.3025=21.66坪】。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68,040元(計算式:21.66坪×294,000元/坪=6,368,0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珮琪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987 號裁定(109.06.24)【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重訴 字第 496 號(109.09.1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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